西湾汇高端人才安居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答疑文件
时间:2026-05-09点击次数:60信息来源: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西湾汇高端人才安居工程家具采购项目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翠亨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西湾汇高端人才安居工程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CD202603GK024)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本项目门槛的影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家具制造业属于“工业”大类,其划型标准如下: 企业类型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中型 300~1000 2000~40000 小型 20~300 300~2000 微型<20 <300 本项目要求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方可获得最低业绩得分,达到380万元才能获得较高得分。对于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2000万元)而言,一个380万元的合同已经占到其全年营业收入的19%~100%以上,属于超大型项目;对于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而言,200万元的门槛几乎难以企及。这意味着大量具备同类项目经验、技术能力达标的中小微企业,仅仅因为历史合同金额未达到该门槛而被排除在得分之外,这与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 三、综上建议修改方案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性、科学性与合理性,质疑人建议将上述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接的公寓、宿舍或酒店类家具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得2分,满分1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价格、付款方式、业绩要求等,避免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同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包括“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四、质疑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人郑重请求: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评分表”第2项“业绩情况”进行修改,明确业绩类型应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公寓、宿舍或酒店类家具项目)相匹配;合理调整或取消不适当的合同金额门槛,避免对中小微企业构成歧视,确保符合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依法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障各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回复:1.本项目为企业自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故本项不限定家具使用场景(医院、学校、办公楼等均可),正是为了避免设置行业壁垒,保障充分竞争。家具类项目的生产、交付及售后能力具有通用性。
2.项目业绩金额并非针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而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设定:本项目预算580万元,将最低得分设为200万元(占预算34.5%)、较高得分点设为380万元(占65.5%),与项目规模合理匹配,不构成歧视。该设置旨在客观考察投标人的生产组织、资金周转及质量保障等履约能力。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不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无需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故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问题二:质疑人依法参与贵单位组织的“西湾汇高端人才安居工程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CD202603GK024)”公开招标活动。在审阅招标文件过程中,质疑人发现《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评分表”第2项“业绩情况”的评审标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不合理限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 质疑人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提出如下质疑。 二、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评分表”第2项“业绩情况”规定: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接的家具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审: 1. 单项合同金额≥38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 2. 200万元≤单项合同金额<38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 3. 单项合同低于200万元的不计分。 最多计算5个业绩,本项最高得10分。 质疑人认为,上述评分标准仅以合同金额作为唯一评判依据,未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高端人才安居工程的公寓型家具采购)相匹配,存在以下问题: 1. 未限定业绩类型,任何金额≥380万元的家具项目(如医院、学校、办公楼等与公寓类家具差异较大的项目)均可得分,而具备公寓、宿舍、酒店等同类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却无法获得额外认可,违背了“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原则。 2. 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风险,不具备大额业绩但具备同类项目经验的优质供应商可能因此失去竞争优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质疑事项二:合同金额门槛对中小微企业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 上述业绩评分标准中,单项合同金额低于200万元的业绩完全不得分,且较高分值(2分)仅赋予≥380万元的业绩。该金额门槛未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和项目承接能力,实质上构成以规模条件替代能力评价,对中小微企业形成歧视性待遇。
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二、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翠亨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5月9日